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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体光与四川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体光,四川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9号原告:肖体光,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汤云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负责人:余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宇,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体光与被告四川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体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体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体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体光负担。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利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