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7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米泽仁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仁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37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泽仁,绰号“小米”,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文盲,无业。2016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未成年),被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潜逃期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米泽仁就抢劫罪自首,因犯抢劫罪,2015年9月1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18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16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明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泽仁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章贵、龙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泽仁及其辩护人彭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泽仁在参与赌博“炸金花”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出千,后伙同彭某1、董某等人(二人均已判刑)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田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并索要20万元赌博赔偿款。就此,公诉机关举出了如下证据:受伤部位照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人向某1、向某2、彭某2、熊某、彭某3、陈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田某的陈述,共同作案人彭某1、董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泽仁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该院认为,被告人米泽仁伙同彭某1、董某等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田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米泽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米泽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米泽仁在犯抢劫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其应分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米泽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逼迫被害人张某承认出千。被告人米泽仁辩护人彭明富辩称,被告人米泽仁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赌博出千,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害人被殴打所受的伤为轻微伤,表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米泽仁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米泽仁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晚,被害人张某、田某与被告人米泽仁、彭某1(已判刑)在永顺县列夕乡赌博,张某、田某两人赢钱。2016年1月13日晚,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米泽仁、董某(已判刑)、向某1在永顺县武装部宾馆赌博,赵某、陈某2(另案处理)、向某2等人在场,彭某1与田某、熊某等在永顺县列夕乡黄太直家中赌博。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米泽仁等人称张某打牌出老千,米泽仁伙同董某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控制带往永顺县列夕乡,途中,逼张某承认田某参与出老千。凌晨4时许,米泽仁、董某等人将张某押至列夕乡彭某1等人打牌的房间,进屋后,声称张某、田某打牌出老千,彭某1抢刀殴打张某,陈某2持刀殴打田某,后彭某1提议并伙同米泽仁、董某、赵某等人强行将张某、田某带往列夕乡神仙洞(小地名)进行控制。在神仙洞,对被害人张某、田某殴打后,被告人米泽仁等人向张某、田某索要赔偿款20万元,要张某、田某各出6.6万元,由向某1等人出6.6万元,后田某借外出取款之机逃离,被害人张某筹款未果,至12时许方才借机脱离米泽仁等人控制。2016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米泽仁主动到永顺县公安局泽家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受伤部位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颈部、手臂、背部、腿部有伤痕,羽绒服被刀砍破。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证明本案报警、受案、立案破案经过。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米泽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18日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16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4、证人向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张某、米泽仁、二五(董某)在永顺县武装部宾馆二楼一房间“炸金花”(一种赌博方式),在场人员还有陈某2、赵某,其准备离开时,米泽仁称张某打牌出千,后米泽仁、二五殴打了张某,并将张某控制强行带上停在武装部宾馆外的小车,同时有一辆面包车,车上来人都持有刀具,后两辆车开车将张某带走。5、证人向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3日晚23时许,其和其子向某1、张某、彭某2几人来到武装部宾馆二楼一房间里,当时房间内有赵某、二五、小米等人,后张某、小米(米泽仁)、向某1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经查实系董某)“炸金花”,因为其担心系董某等人下的套子,便将向某1喊了出来,出门后听见房间里面有打斗声音,向某1进去看,向某1出来后对向某2讲,他们(米泽仁、二五等人)讲张某打牌搞鬼,将张某抓了。向某2与向某1走至门口,发现有4、5名男子持刀将门口拦着,后发现张某被小米等人押下来了,小米将张某手抓着,身后跟着二五(董某)、赵某等人,向某2劝小米和赵某,小米称此事与向某2等人无关,后强行将张某押上车。次日7时许,向某1给向某2打电话讲小米等人要求赔20万,张某、田某每人六万六,张勇、田阳、彭超一起出六万六,10点前送至列夕,后请覃司儿从中讲和,覃司儿回话称谈不好,彭某1不会面。6、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凌晨,米泽仁等人在武装部打牌时其在场,打牌时自己睡着了。后来米泽仁打张某时将其吵醒,米泽仁打了张某的耳光,途中彭某2就出去了,只有张某和米泽仁、陈某2、二五(董某)等人在房间里,陈某2和二五有无动手其不清楚,但是米泽仁讲要把张某带到列夕去,陈某2和二五(董某)也跟着讲要把张某带到列夕去(就是控制到列夕去)。后面米泽仁、赵某等人把张某从房间里面把张某强行拉到武装部宾馆门口院子里,又和另外几个人将强行张某拉上车带走。7、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3日晚,其和彭某1、田某在列夕乡打“九十六”(一种赌博方式),至次日凌晨2点,彭某1给田某还了钱(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2000元),到凌晨3点左右,田某接到电话,对方叫田某过去,田某不去将电话挂了,后小米(米泽仁)、二五(董某)、陈某2等人带着张某进来,当时熊某掉头看了一下,感觉小米等人神色不对,几人用身体将张某夹在中间,于是熊某就出去了。8、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4日凌晨8时许,其接到老表向某2电话称米泽仁(绰号小米)要找向阳、田阳、张某罚他们20万,后向某1又接到张某电话,要求向某1给其送2万,陈某2在电话中问向某1哪里,彭某3问向某1是否出千,向某1讲没有。陈某2又打电话给向某1问向某1在哪里,彭某3打电话和陈某2谈话,陈某2同意与彭某3协商,后因有人提出可能系彭某1搞的鬼,彭某3又给彭某1打电话,彭某1称向某1等人和他几次打牌都出老千了。彭某3讲叫向某1等人退,能否可以。彭某1讲米泽仁等人输得多,彭某1同意彭某3到列夕跟其和米泽仁等人谈,后彭某3、二卷吧(绰号)就赶往列夕,到列夕医院见到田某,田某称被打了几板凳,关了一夜。后彭某3去了“花子酒店”,看见张某在大厅,张某嘴巴是肿的,衣服是烂的,小米(米泽仁)、陈某2、二五(董某)等人在,米泽仁等人对张某讲今天不把钱搞来,要剥张某皮子。彭某3询问米泽仁彭某1怎么没来,米泽仁称彭某1接人去了。不久彭某3就走了。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4日,小米、二五、赵某、张某等人到其开设的“花子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小米等人不晓得什么原因先走了,剩下一个人在饭店大厅守着张某,不准张某离开,当时陈某问张某搞什么,张某讲和对方等人打牌,对方讲其搞鬼,要张某赔钱。10、被害人张某多次陈述,证明2016年1月12日晚,张某与米泽仁、田某、彭某1在列夕打牌,其与田某赢钱,彭某1、米泽仁一共输了几万元。2016年1月14日凌晨其和董某、米泽仁、向某1等人在武装部宾馆打牌时,米泽仁称张某出老千,米泽仁、董某、陈某2等人对其殴打后持刀将其控制上车前往列夕,途中逼其承认伙同田某出老千。后被米泽仁控制至彭某1、田某打牌的地方,在房间内其与田某被彭某1等人殴打,后强行带往神仙洞,在神仙洞后其再次被殴打,后米泽仁等人索要钱财,赵某陪同田某外出取钱,张某筹钱未果被带往“花子酒店”控制,12时许张某乘机逃离。11、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4日凌晨4时许,田某与彭某1、熊某在黄太直家中打牌,此时,米泽仁、陈某2、赵某、董某等人持刀将张某押入,彭某1持刀打张某,张某承认伙同田某打牌出老千,陈某2持刀殴打田某后,彭站宏提议将张某、田某带往神仙洞,随后其和张某被人用刀抵着强行押往神仙洞,在神仙洞内田某被向锋等人殴打,张某被米泽仁等人殴打,后米泽仁向其索要钱财,后其在赵某陪同下取款乘机逃离。12、共同作案人彭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月13日20时许,其和田某、熊某在列夕乡黄太直家里二楼打牌,至次日凌晨4点多钟,米泽仁、陈某2、董某、赵某还有几个人带着张某走了进来,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人拿的有刀子。米泽仁叫张某讲,张某称系田某指使其出千,彭某1见状便抢了一把刀子,打张某屁股,陈某2也用刀身打了田某,后彭某1叫田某将钱退出来,田某从口袋中拿出7000元左右现金,后陈某2等人将钱拿了。彭某1提议去神仙洞,然后彭某1等人强行将田某、张某带至神仙洞。在神仙洞,田某被向锋殴打,米泽仁等人要张某、田某每人赔六万六,田某答应给2万,后赵某陪田某去取款。13、共同作案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米泽仁、张某、向某1在武装部宾馆打牌,陈某2、赵某在场,后陈某2发现张某出千告诉了米泽仁。米泽仁准备打张某,后张某自称愿意退钱,其跟着陈某2、米泽仁、赵某等人和张某去取钱,因张某要找田某取钱,后几人到黄太直家找田某,当时田某、彭某1、熊某在打牌,张某和田某讲话,后张某称之前在列夕打牌田某指使其出老千,彭某1听了叫田某将身上的钱退出来,后田某将身上的钱拿出给彭某1,彭某1叫张某跪到,彭某1与米泽仁等人讲打牌的事情,天快亮的时候有人提出去神仙洞,然后彭某1等人把田某、张某带到神仙洞去了,董某很累没有去。同时称没有人拿刀子,也没有人殴打张某和田某。14、被告人米泽仁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主动到泽家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一天晚上,张某打陈某2电话邀约去赌博,米泽仁、陈某2、董某一同前往长城宾馆。米泽仁、董某、向某1、张某“炸金花”,向某2、陈某2、彭某2看打牌,陈某2发现张某手上多一张牌。向某2替张某还了9300元钱,接电话说岩场有事,便同向某1、彭某2一同离开,房内只剩下米泽仁、董某、张某、陈某2四个人。张某主动承认自己出老千,陈某2动手掀了张某,张某联系朋友到武装部给他借钱,因朋友没钱,后同陈某2乘车去列夕乡,米泽仁同董某开车后到列夕黄太直家,彭某1、田某、张某、张某两个玩得好的、董某、陈某2均在场,见彭某1正骂张某,手里拿着一扫垃圾铲子,彭某1喊小米取车去神仙洞。在神仙洞,见张某衣服口袋扯破了站着,田某一脸无奈的样子坐着烤火,董某骂张某,张某没作声,米泽仁有点起火就上去踢他,踢在他臀部,张某一直没有说话。后田某走了,张某、彭某1、董某等人一起在“花子酒店”吃饭,米泽仁离开前往泽家。另证明自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张某、田某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15、辨认笔录,证明张某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的小米就是米泽仁,张某辨认出同被米泽仁非法拘禁的老秋就是田某。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米泽仁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17、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米泽仁主动来永顺县公安局泽家派出所投案。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米泽仁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2月1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5年9月1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证明彭某1、董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泽仁伙同彭某1、董某等人(二人均已判处刑罚)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田某,并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米泽仁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米泽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米泽仁投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泽仁辩称其并没有逼迫被害人承认出千,并不影响其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米泽仁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被害人被殴打所受的伤为轻微伤,表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辩称被害人赌博出千,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米泽仁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所判处的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米泽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泽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撤销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米泽仁犯抢劫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告缓刑部分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米泽仁的刑期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彪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人民陪审员 马      继      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珏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