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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与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陈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陈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83号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横山村谢屋东兴三巷**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5522627。经营者:乐亮萍。委托代理人:田皓文,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横山路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2966256。经营者:陈立东。被告:陈立东,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与被告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陈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以其与被告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陈立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排乐泰电子厂、陈立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撤诉。案件诉讼费61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排正邦模具加工店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沿桦卢月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