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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军、第三人邹志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荣军,邹志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234号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义。被告:徐荣军。第三人:邹志永。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军、第三人邹志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第三人邹志永主张权利,而不是原告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工资192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原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金牛区金府路88号万通金融广场1幢1单元33层3320号,因该地属于金牛区,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