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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邢得贤终结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博,邢得贤,陕西省第四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鹏博,男,1994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留古镇街西村赵组。被执行人邢得贤,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杜村东街。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屈秋顺,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鹏博与被执行人邢得贤、陕西省第四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邢得贤给付申请执行人62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赵鹏博放弃,且已履行,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