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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福与被告殷长元、殷绣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殷某某甲,殷某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38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88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殷某某甲,男,汉族。被告:殷某某乙,女,汉族,1990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甲、殷某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