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和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和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354号罪犯李和平,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0124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和平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和平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和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