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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948号申请执行人: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33939R。法定代表人:蒋立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琪,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宁,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菜园镇新庄村北。统一社会代码:91130283768128220Y。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字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4624万元银行存款及相关利息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旷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