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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海青与程强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青,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86号申请人:刘海青,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婧,系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强,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人刘海青因与被申请人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强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4月起,对被申请人程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乾安采油厂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50000元时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