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霞与被执行人王祥、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霞,王祥,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霞,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祥,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徐艳,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203120024,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四林胡同老年公寓楼1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祥、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素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