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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中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瑞安市中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043号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严瑞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德利,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林燕,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瑞安市中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银岙村。法定代表人苏晓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中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