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彬与樊庆峰、何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樊庆峰,何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张彬,男,1989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樊庆峰,男,198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何春莲,女,198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张彬与被执行人樊庆峰、何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00元,执行费5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