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经济科技投资促进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6行初6号原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但一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焱,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经济科技投资促进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经济科技投资促进和信息化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