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夏登领与孙雪涛、马颜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领,孙雪涛,马颜颜,孟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6042号原告:夏登领,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涛,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颜颜(曾用名马岩),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小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夏登领诉被告孙雪涛、马颜颜、孟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登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颜颜、孙雪涛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孟小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登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孙雪涛、马颜颜连带偿还原告夏登领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8000元(月息2%,利息自借款之日2014年8月7日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并向原告夏登领支付后续利息及违约金134600元(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9月21日为134600元),后续利息及后续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决被告孟小明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7日,被告孙雪涛、马颜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夏登领借款3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借款利息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承诺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按每天借款本息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被告孟小明自愿对孙雪涛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雪涛与被告马颜颜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法归还借款。被告孙雪涛、马颜颜、孟小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7日被告孙雪涛、马颜颜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该款由被告孟小明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本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夏登领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现在本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本人迟延1天未支付当月利息,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给本人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承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若借款到期本人未能归还全部本息,则每天按借款本息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借款人孙雪涛、马岩,2014年8月7日,担保人孟小明愿意对借款人孙雪涛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孟小明,2014年8月7日”。该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仅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孙雪涛、马颜颜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于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雪涛、马颜颜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小明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孟小明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小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雪涛、马颜颜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雪涛、马颜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登领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8月8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小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被告孟小明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孙雪涛、马颜颜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孙雪涛、马颜颜、孟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