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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民与王忠帅、刘凤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民,王忠帅,刘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吕民,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柳林乡兰营子组334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忠帅,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居民委员会1724号。被申请执行人:刘凤义,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本院在执行吕民与王忠帅、刘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吕民申请撤回对王忠帅、刘凤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