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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鹏与罗正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罗正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548号原告:杨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庆,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正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焕友,农民。原告杨鹏与被告罗正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家文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庆、被告罗正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焕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鹏诉称:2017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罗正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城关镇车家店村致南漳县龙鹏,行至南漳县城关镇华新大桥路段,与同向前方行人我发生相撞,致我受伤,造成我各种经济损失21839元(医疗费7000元被告已垫付)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罗正虎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事发后我在交警大队预支原告医疗费10000元,其余合理损失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罗正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城关镇车家店村至南漳县龙鹏,行至南漳县城关镇华新大桥路段与同向前方行人原告杨鹏相撞,致杨鹏受伤。杨鹏伤后被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住院两天后转入南漳县公安局卫生所住院12天,医疗费用约7000元。出院时医疗机构护理建议:4-6周石膏拆除,全休3月、不适随诊。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南公交认字[2017]第073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是:罗正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鹏无责任。南漳彰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受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委托于2017年2月16日对杨鹏的伤情作出南彰司法鉴字[2017]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杨鹏因交通事故致右腕舟骨撕脱性骨折,该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建议其误工期为9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620元。事发后原告给原告垫支医疗费6400元;被告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还查明,原告杨鹏于2016年4月14日与深圳市微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PHP开发工程师,基本工资2030元、岗位津贴7570元、绩效考核24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书及发票,劳动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颁发的PHP互联网工程师的专业证书、被告工作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上述证据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罗正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致原告杨鹏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标准过高,原告误工时间是医疗机构确定的,结合原告骨折的情况,本院对其90日的误工时间予以认可;原告误工费标准按湖北省2016年计算机服务业每日178.33元符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护理时间30日过长,应按照时间14日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参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核,原告杨鹏的损失为:医疗费4967.91元、误工费16020元(90天×178元)元、护理费1194.34元(14天×85.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14日×60元)法医鉴定费620元合计23642.25元。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正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杨鹏损失23642.25元,减去罗正虎已赔偿的6400元,应赔偿17242.25元。二、驳回原告杨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账号:17×××73。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正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交本院转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山支行,账号:17×××56。审判员  徐家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