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唐贤国龚榜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唐贤国,龚榜茂,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唐贤国,龚榜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05执77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 被执行人唐贤国,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龚榜茂,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唐贤国、龚榜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唐贤国、龚榜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贤国、龚榜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现在暂不具备执行件。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金额128300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5执7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必元 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 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