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皇朝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皇朝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932号之一原告: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潘传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洲,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皇朝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原告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皇朝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2元,保全费1595元,由原告成都军航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