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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87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淑东、孟令金等与裴立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东,孟令金,裴立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73之二号原告:孟淑东,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孟令金,男,1957年3月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立亚,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淑东、孟令金诉被告裴立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驶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淑东、孟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孟淑东、孟令金负担。审 判 长  马俊海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建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