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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平,高国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503号原告:林雪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高国明,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林雪平与高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雪平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雪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