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939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1。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徐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系初中同学,2012年开始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我们夫妻关系处理不好,婆媳关系也处理不好,被告很多时间都在单位里,被告对我与婆婆发生矛盾的态度就是你们去打去骂,完全不管。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之后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与父亲的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1辩称,我一直在外上班。原告与我妈妈的矛盾都是平时的一些小矛盾累积起来的,原告跟我妈虽然有矛盾,但只要我在家,他们就还好。我刚开始也管,两边哄,但后来都不听我的了,我也没有办法。去年下半年也闹了一次矛盾,当时的处理意见是我辞职,去年年底我就递交了辞职报告,我的辞职报告还在院长那里,院长说等6、7月份项目做完了,如果我还想走,他再签字。我们之间总为婆媳关系这个事情吵,我也心烦,为这上班也上不好。我同意离婚,我虽然在外地上班,我爸爸妈妈可以带孩子,孩子我要求抚养,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系初中同学,2012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婚后因张某1一直在外地工作,与徐某聚少离多,同时因徐某在生活中与张某1的妈妈关系不和睦,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徐某对张某1产生不满。2017年3月1日,原告徐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张某1长期在外地工作,与徐某聚少离多,同时徐某在生活中未处理好婆媳关系,导致迁怒于张某1,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间应加强交流,坦诚相待,妥善合理安排好日常生活,珍惜夫妻感情,真正做到互相尊重。张某1在婆媳关系问题上要多做工作,取得双方的理解,只要能付出真诚真心,肯定会使双方的感情恢复如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