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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善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樊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媛,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法定代表人:倪绍兵。原审被告:林善光,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善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由上诉人福建祝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7)闽01民终967号共2页javascrip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