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晓军与邢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君,邢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397号原告:韩晓君。被告:邢庆刚。原告韩晓君与被告邢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庆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晓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邢庆刚给付借款82,400.00元;2.诉讼费用由邢庆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邢庆刚向韩晓君借款82,4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7日还款,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邢庆刚一直未付。韩晓君因此起诉至本院。邢庆刚未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2月,邢庆刚向韩晓君借款82,4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7日还款,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到期后,邢庆刚一直未付。本院认为,韩晓君与邢庆刚建立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韩晓君提供了借款,邢庆刚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院对韩晓君要求邢庆刚给付借款8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邢庆刚给付韩晓君借款8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0元,减半收取计930.00元,由邢庆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