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翁忠锋、徐丽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忠锋,徐丽雅,林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翁忠锋,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丽雅,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林旭,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龙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丽雅、林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丽雅、林旭存款122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