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李新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李新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宝生、侯洁亮,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新治,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新治送达长国土资执罚[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896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长国土资执罚[2016]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国土资执催告(2017)6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新治非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896万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尚华雷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