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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5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俊与刘冬、刘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刘冬,刘畅,孙俊,刘冬,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俊,女,198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俊与被执行人刘冬、刘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4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冬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