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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解永强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39号被申请人:解永强,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红岩村3组28号。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29号刑事裁定书,为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解永强的银行存款2千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严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