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大连嘉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申请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嘉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嘉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负责人王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乾,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徐黎明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