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民催2号申请人: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祁同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晨,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依法于2017年2月5日发出公告(刊登在2017年2月5日人民法院报三十一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001000632296910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8月25日、到期日2017年2月25日、付款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浙江帝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宏良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