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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英、魏超等与韩德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英,魏超,魏越,韩德国,贵州拓普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银拓斯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撤1号原告徐英,女,1965年7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魏超,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魏越,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廷楷,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德国,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拓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后寨村干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677356772。法定代表人:向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中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银拓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贞丰县北盘江镇猫猫寨村小纳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0550045945。法定代表人:向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中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魏超、魏越与被告韩德国、贵州拓普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银拓斯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案诉讼标的已在执行中,审理本案已无实际意义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德国、贵州拓普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银拓斯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魏超、魏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0元,减半收取10610元,由原告徐英、魏超、魏越负担。审 判 长  何 剑审 判 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