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泽华与陈德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华,陈德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37号原告陈泽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亮,男,1943年11月,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德怀,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泽华与被告陈德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泽华负担。审 判 长 夏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昌玖人民陪审员 温守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