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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君,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刑初9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福君,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人郭某某,住扶余市。辩护人管丽辉,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福君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福君与被告人郭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向法院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福君与被告人郭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福君撤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告诉。审判长  刘虹玫审判员  陈英华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