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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如福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如福,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如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盐场堡滨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十字41号。法人代表人:薄怀师,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如福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如福再审申请称,1、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兰退配字(81)第1566号调配介绍信落实政策,应遵照2009年5月22日原部队函件证明办理;2、请依法给李福全恢复工作,因为李福全是因李如福工伤后顶替参加工作的,请给家属老伴办理养老待遇;3、赴厦门警备区旅差费10800元必须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如福的再审申请请求,与之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12月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七民初字第70199号民事裁定、2011年5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兰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以及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甘民申字第426号民事裁定案件中涉及李如福的诉讼请求有相同重叠的部分,为此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该重复起诉应予驳回。李如福的诉讼请求,都是围绕依照相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的问题,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政策规定处理,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李如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如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