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代长清与胡艳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清,胡艳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87号原告:代长清,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艳芳,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代长清与被告胡艳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代长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长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代长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传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