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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郝宝顺与河南安阳海工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顺,河南安阳海工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642号原告郝宝顺,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占彪、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阳海工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黄颂高,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宝顺与被告河南安阳海工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宝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郝宝顺负担。审判长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