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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德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1刑初8号公诉机关定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德宁,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定襄县人,捕前住定襄县X乡X村*号。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襄县看守所。定襄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德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贵芳、张磊、夏益民、王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德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贺德宁因拉土问题与本村贺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贺德宁先后在本村牛场货运部、六斗渠等地用木棍对贺某实施殴打,后被过路村民拉开。经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胸、背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德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被告人贺德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认为:我因受害人贺某给我所拉土的质量和数量而与其产生纠纷,在与受害人贺某理论时其拿烟灰缸砸我,我才动手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贺德宁因受害人贺某为其拉土产生的问题与受害人贺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贺德宁持其自有的一米多长的锹把一根先后在本村牛场货运部、六斗渠等地对受害人贺某实施殴打,后被他人拉开。作案工具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随案移送至我院。案发后,经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忻府)鉴(活)字【2016】第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贺某系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脾破裂,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贺德宁家属与受害人贺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贺德宁家属于2017年4月11日赔偿受害人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拉土、垫土及铲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受害人贺某对被告人贺德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一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一米多长的锹把一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物品照片,证人贺某1、贺某2的证言,受害人贺某的陈述,被告人贺德宁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贺德宁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等事实。2、一米多长的锹把一根,定襄县公安局定公搜查字【2016】00000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定襄县公安局定公刑扣字【2016】00000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可证实作案工具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随案移送至我院。3、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忻府)鉴(活)字【2016】第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定襄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可相互印证证实受害人贺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文书已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可证实被告人贺德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中国共产党定襄县杨芳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被告人贺德宁的政治面貌系群众。6、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可证实被告人贺德宁无违法犯罪记录。7、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可证实被告人贺德宁家属与受害人贺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贺德宁家属赔偿了受害人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拉土、垫土及铲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受害人贺某对被告人贺德宁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贺德宁与公诉机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德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德宁故意伤害他人胸部等要害部位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德宁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德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作案工具一米多长的锹把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素彬审 判 员  韩自强人民陪审员  武翠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