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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曙光、仇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曙光,仇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曙光,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曙光、仇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苏0826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宋曙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仇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曙光、仇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曙光、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宋曙光、仇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曙光、仇某撤回上诉。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于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