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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松平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平,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428号原告:谢松平,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姜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谢松平与被告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谢松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松平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