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松平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平,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428号原告:谢松平,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姜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谢松平与被告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谢松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松平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