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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丁尚友与常江、杜泽维、辛长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尚友,常江,杜泽维,辛长君,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495号原告:丁尚友,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甲峰屯。被告:常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被告:杜泽维,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被告:辛长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被告:张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原告丁尚友与被告常江、杜泽维、辛长君、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丁尚友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尚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尚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尚友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