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张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张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330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道南。法定代表人:康涛,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科长。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宁,男,40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被告张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