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立谋、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谋,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立谋,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陈顺俤。申请执行人林立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648.96元及相应利息,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具相应购房发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陈政恽执行员  谢贤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