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叶美燕与陈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燕,陈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094号原告:叶美燕,女,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女,198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燕诉被告陈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陈思已经返还了本案诉求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叶美燕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思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燕撤回对被告陈思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叶美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