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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1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半环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子石,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因缺钱用,遂萌生盗窃豪华轿车后视镜镜片进行销赃获利的念头。2016年12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1串至顺庆区恒大绿洲外荆河街,发现路边停放大量轿车,随即用事先准备的一把银色钢制剪刀,采取撬动轿车后视镜镜片和剪断电线的方式盗走后视镜镜片共计十九面,另损坏一面。当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1将盗窃所盗的其中十六面后视镜镜片寄给河北省河间市行别营的“刘杰”进行销赃。同月29日被告人陈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十六面后视镜镜片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被盗的十辆轿车后视镜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6929元。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1在案发后委托其母亲代其赔偿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2、刘某、董某、吕某、邱某、王某、罗某、蒲某、邹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视屏资料,快递包裹邮寄单及登记本,扣押清单,陈某1的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轿车后视镜镜片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轿车后视镜的方法,盗窃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