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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7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存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