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47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康存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