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岐俊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岐俊,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岐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白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白城市。上诉人徐岐俊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岐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