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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岐俊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岐俊,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岐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白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现住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白城市。上诉人徐岐俊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岐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