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与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24号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88683977L。法定代表人牛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