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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与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124号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88683977L。法定代表人牛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涿州市忠信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