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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恒辉建筑公司与景悦劳务公司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长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01617-0,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1973号。法定代表人陈昱含,委托代理人时洪波。被执行人韩高跃,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高跃有名下位于菏泽市中南世纪锦城9#、12#-0012-24002房产一处(合同号:201502060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韩高跃有名下位于菏泽市中南世纪锦城9#、12#-0012-24002房产一处(合同号:20150206001号);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