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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杰与纲宝力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纲宝力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03号原告吕杰,男,1979年12月1日,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纲宝力达,男,1976年5月26日,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吕杰诉纲宝力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