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侯卫星、付青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星,付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侯卫星,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付青春,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青春之父付金来名下的银行存款1382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振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