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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金喆与朱建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喆,蒋庆华,朱建平,姜新,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81号原告:崔金喆,男,1981年4月15日,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蒋庆华,女,1954年5月22日,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邓丽娜,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平,男,195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姜新,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第三人: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锦西路交汇处万鑫花园8栋1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喆、蒋庆华诉被告朱建平、姜新、第三人长春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金喆、蒋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回原告崔金喆、蒋庆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乃毅 更多数据: